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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8日 中國法院網訊(程海衛)近日,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儲存爆炸物案,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魯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的一天下午,祁門[#]2020年9月3日 記者從12309中國檢察網獲悉,近日,山陽男子周某某因自制爆炸物,在法院、縣紀委監委附近引爆被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7年4月1日,山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第二十六條存放爆炸物的倉庫,必須和廠礦、房屋、人口稠密處所、交通要道和高壓線等保持安全距離。倉庫要用耐火的材料(磚、石等)建筑,庫頂應該采用輕型結構和安設避雷針,庫內[#]2015年12月16日 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單位桃子溝煤業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生產礦井內設置爆炸物庫房非法儲存炸藥、雷管,并允許工人在井下自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行為[#]2013年9月2日 9月20日上午,尤溪縣公安局民警在添亮白云石料場196中段礦硐作業面進行安全檢查時,當場查獲被告人肖某書、陳某儲存的炸藥。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書、陳某明知炸藥[#]2018年11月21日 重審法庭控辯雙方焦點:2018年11月16日,來賓區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劉道森等3人非法儲存爆炸物上訴一案。 一、原有的爆炸物存儲倉庫在評估報告到期后,再存儲爆炸物品是否違法? 檢方[#]2017年8月15日 陳某某在承包一項爆破工程后,打算嘗試將自己私自制造的土炸藥用于爆破作業。日前,城區法院以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罪,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2009年11月26日 第一條是對"非法儲存"定義的修改:《解釋》第八條原第一款的內容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2015年9月23日 經福建省涉案爆炸物應用性實驗,填裝手雷的火藥具有燃燒性。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對其制造手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2021年3月16日 2020年12月31日,賈文杰、賈紅強、崔海彥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一案起訴至清豐縣人民法院。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鏈接: 中國共產黨新聞 全國人大 中央政府[#]2014年1月29日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關于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表述從未改變過,本案之所以存在這么大的爭議,主要是司法解釋的變化。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前解[#]2017年4月14日 爆炸物品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對人的生命及財產造成較大殺傷力和破壞力。兩男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鋌而走險,違反國家對爆炸物的管理規定,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危及公共安全。[#]2021年3月15日 從公司離職分情形賠償: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離職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每[#]2015年12月29日 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私自非法制造爆炸物違反了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廣西大化縣一男子韋某波因私自制作硝酸銨混合物,日前被大化縣人民[#]2013年7月9日 法院判決認定張代軍、冉茂美犯非法運輸、買賣、儲存爆炸物罪,且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在引導摒棄涉[#]2014年1月28日 中國法院網訊(趙海濤)將極具殺傷力和破壞力的12枚電雷管,15.48公斤炸藥私藏在家中,這"坐"在炸藥包上的危險,總有一天會"爆炸"。1月28日,甘肅省山丹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儲存爆炸[#]2010年3月23日 最終,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國民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應予懲處。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張國民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2007年3月9日 爾后,被告人甲先后在綿陽、松埡等地購得氯酸鉀和硫黃等連同石子一起裝入空酒瓶里試制成爆炸物。同月14日,被告人甲見鄰居乙在家后,便將自制爆炸物安裝在乙的住房[#]2016年4月14日 7、證人朱某乙的證言,證實爆炸物品被派出所發現后,候某、朱某甲找周某,事后周告訴她(朱某乙),候某、朱某甲讓周在派出所不要講礦山有炸藥的事情,不要把候、朱講[#]2017年4月27日 經鑒定,涉案兩枚"魚雷"具備爆炸性,符合爆炸裝置特征。 福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康景水非法買賣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鑒于其具有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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