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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9日 也是說非法采礦罪,它的構罪要件有四個方面: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這里的礦產資源法主要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案實踐當中[#]2016年11月29日 第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款和本解釋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11月28日公布《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明確無證采砂可適用"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為依法打[#]2019年5月5日 刑法第343條第1款對非法采礦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入罪前提必須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為了統一法律適用,2016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了《關于[#]2016年12月10日 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2016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2021年4月13日 本院認為,上訴人周亮(1983年生)、崔文飛,原審被告人朱浩、周亮(1974年生)、金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長江南通[#]2021年8月2日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建、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砂,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兩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2021年7月26日 其中,被告人陳某參與非法采砂共計11000余噸,共計價值人民幣1365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91000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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